张华宝律师亲办案例
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个人存在雇佣关系
来源:张华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04
浏览量:1987

作者:张华宝律师

基本案情:

马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公司的二分公司,并任二分公司经理,马某每年向建筑公司交纳固定管理费,自负盈亏。2005年,马某雇请杨某为其司机,主要工作是接送马某,包括马某上下班和其家人外出的接送,完全听从马某安排。马某与杨某未签订书面雇用合同,杨某的工资由马某的妻子刘某发放,刘某同时是二分公司的财务人员。杨某驾驶的车辆系马某个人所购买,但车辆登记在另外一家公司名下。车辆购买了保险,被保险人也是其他公司,其中有一年被保险人是某建筑公司二分公司。

2008年,因马某与杨某产生矛盾,马某解雇了杨某。于是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其与建筑公司二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建筑公司二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加班工资,并补缴养老保险。某建筑公司二分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该公司的工资表,证明某建筑公司二分公司没有向杨某发放工资。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杨某一直为马某开车是不争的事实,杨某的工作任务主要是接送二分公司上下班及洽谈公司业务等有关公务性质的出车。该机动车购买的保险,有一年的被保险人是建筑公司二分公司。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杨某的工资是由马某的爱人刘某(负责公司财务)发放。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杨某与建筑公司二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建筑公司二分公司为杨某补缴养老保险,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仲裁裁决后,某建筑公司二分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仲裁裁决并认定杨某与某建筑公司二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杨某是为马某个人开车,还是为某建筑公司二分公司开车,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杨某的工资由马某个人承担,某建筑公司二分公司从未向杨某支付过工资,杨某也不能提供“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用于证明其与某建筑公司二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杨某系马某个人所雇请,其工作完全由马某个人安排,主要是接送马某上下班,工资由马某个人承担,由马某的妻子发放。可见,杨某只与马某个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与某建筑公司二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支持了某建筑公司二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杨某与某建筑公司二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内容由张华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华宝律师咨询。
张华宝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294好评数5
  • 咨询解答快
南昌市南京西路277号金阳光大厦A座1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华宝
  • 执业律所:
    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77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南昌
  • 地  址:
    南昌市南京西路277号金阳光大厦A座19楼